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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社團【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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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社團【組織章程】

本組織法於民國102年9月23日通過

民國102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 (第7-10章)

民國104年9月15日修訂通過 (第1章)

民國104年11月8日修訂通過 (第1、9、10章)

民國111年3月8日依範本重新修訂通過 (所有章節)

民國111年5月27日修訂通過 (第2、7章)

民國112年12月13日修訂通過 (第6、7章)

第一章 總則

  1. 本社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lub」,簡稱為「資訊社,NCHUIT」。(以下簡稱本社,或資訊社)
  2. 本社團宗旨是為了提升中興大學學生資訊科學能力,整合中興校內資訊交流與學習平台,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討論分享資訊技巧與能力,建立校內資訊圈,在中興建立一個中區資訊重地以及給予中興大學學生討論資訊科學的地方。

第二章 組織架構

  1. 凡本校學生對資訊感興趣、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加入本社。
  2. 社團指導老師為本社之當然監察單位。
  3. 本社為監督輔助社務之需要,置一監察顧問組織,各屆幹部卸任後,為本組織之當然成員。
  4. 社團幹部得洽詢或交辦社務予前條所述組織,但除交辦事項外該組織不得干預社團實際運作。

第三章 幹部職掌

  1.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具有最高行政權力,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協商代行其職權。
  3.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亦可一學期改選一次。
  4. 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5. 社長、副社長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
  1.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其職權如下:
  1. 教學: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2. 活動:結合本社課程策劃貼符本校學生相關主題活動。
  3. 總務:總理本社財務收支,包含學期預算與學年決算報表之生成。
  4. 事務: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5. 美宣:設計本社相關活動、課程宣傳海報之美術圖,以及本社標誌頭像及橫幅。
  6. 文書: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
  7. 公關:管理本社團對內、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8. 行政:處理本社所有行政流程,包括活動、設備申請等相關程序。
  9. 常備幹部:協助以上各部門之運行。
  10. 非常備幹部:視情況協助以上各部門之運行。
  1.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2.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四章 選舉罷免

  1. 本社置社長一人,必須經由全體社員投票同意後產生,且得票數應大於三分之一的核心社員數,副社長由社長指定或前述選舉產生,至少一人。
  2. 社長需在任期內的5月1日至5月31日間協助選出下屆正、副社長。
  3. 凡社員參與本社活動達三分之一,經由核心社員四分之一同意後可以成為新的核心社員,核心社員並無人數限制。
  4. 具有以下幾點者,將喪失核心社員資格:
  1. 具有第七章第四條者,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之人。
  2. 成為核心社員後,開會到達次數未達三分之一,且一周後未改善者。
  1. 核心社員具有以下幾點著,由社長提出,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得以取得非常備幹部資格。
  1. 對社團整學期有重大協助者。
  2. 必須以幹部名義協助或完成其負責事項。
  1. 常備幹部設立須於社員大會中提出,經且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判定後,得以取得常備幹部資格。
  2. 若成為常備幹部後失去核心社員資格視為例外狀況,可以保留其職權。
  3. 若常備幹部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召開臨時大會,於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可剝奪其職權。

第五章 社員大會

  1. 每學期期末,社長皆須召開社員大會,唯有社長可以在期中提出臨時大會。
  2.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記錄由大會中投票表決產生。
  3. 任何提案需於大會時間確認後,大會開始前五天向社長提出。
  4. 提案中,非人事案、組織章程修定案,經到場人數半數判定後,得通過。
  5. 社長具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但必須經由四分之一的核心社員覆議。

第六章 社團經費

  1.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酌收社員新臺幣200元之社費,每學期僅收一次為限,且繳交後除社團決定外不得退費。
  2. 學校補助。
  3. 其他。
  1. 視本社財務及相關活動狀況,前條第一點之社費收取多寡,可由本社自行決定,但須由社員大會決議。
  2. 會計部分由總務收取管理,出納由社長執行。
  3. 若社費提高,已繳納之社員不必補足差額。
  4. 社團帳戶須為台灣郵政之與資訊社同名之團體帳戶,不可以私人戶頭為本社帳戶。
  5. 本社經費需保管至銀行帳戶。
  6. 本社經費流動須於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全體社員說明。

第七章 社員權利義務

  1.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無需任何理由加入或離開本社,唯有初次加入之社員須按第六章第一條第一點所述收取社費。
  2. 自由合理使用本社之公物等相關設施。
  3. 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4. 行使選舉權。
  5. 其他應享之權利。
  1.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服從社團指導老師之指導。
  2. 認真辦理各幹部所分配之事務。
  3.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4.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5. 維護社團財產。
  6. 遵行社內決議。
  7. 如期繳交社費。
  1. 僅有核心社員資格者,才能在會議中行使投票權與覆議權,以及接下活動執行長與幹部資格。
  2. 具有以下幾點者,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本社得拒絕該學生加入本社:
  1. 曾有蓄意破壞或偷竊本社財產者。
  2. 曾干預本社辦理比賽、課程或演講者。
  3. 曾經公開貶低本社價值者。
  4. 具有重大惡名,且無法與其他社員和平相處者。
  1. 參加本社活動即代表同意授權執行單位得基於活動廣宣目的範圍內,節錄或以其他方式編輯參加本活動所提供之圖片、照片、影片及相關資料,剪輯為活動花絮或心得報告等內容對外公布使用。
  2. 參加本社活動填寫之所有個人資料,僅限於本社活動相關公告通知、新聞公布、防疫紀錄、保險、工讀金申報、獎項、獎品寄送及指導單位、執行單位進行相關宣傳活動使用,不另作他用。
  3. 參加本社活動並填寫個人資料,視為同意本校學生事務處「隱私權政策聲明」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受其列條款保護。
  4. 校外人士欲參與本社活動應事先向本社告知並提供學術單位在職或在學證明,經本社同意方可參與

第八章 修訂程序

  1. 本章程之修訂須於社員大會中決議。
  2. 本章程之修定案需三讀通過,且至少三分之一核心社員到場,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3. 本章程修訂後須在一周之內做出修改並公布。
  4. 本章程修訂不可牴觸憲法或其他已存在法律。

第九章 社團解散

  1. 本社團解散後,帳戶之餘額由已繳交社費之社員平分。
  2. 本社團解散後,社團所有財產交由學校保管。

第十章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1.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2.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3.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4.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5.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依範本重新修訂所有章節。
  6.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新增第二章第四點、第七章第五、六、七點,共四條。
  7.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改第二章第一點第a項、新增第七章第八點,共兩條。

第二次112學年幹部會議

預估開始時間: 12/13 19:00

實際開始時間: 12/13 19:11

實際結束時間: 12/13 20:26

與會人:陳力群、黃雲昇、林侑辰、丁柏瑋、談維傑、蔡家銓

1. 社團收費制度變更

方案A:一學期收一次200元,到課2/3退費100元

方案B:一學年收一次400元,到課2/3退費200元

A方案 4 票 / B方案 2 票 / 棄票 0 票

-> LINE投票 12/15 1200截止

A:6票

B:1票

2. 社團組織章程更改草案

同意 6 票 / 不同意 0 票 / 棄票 0 票

3. 社團幹部調整

112學年度下學期始

其餘保留原職位

同意 6 票 / 不同意 0 票 / 棄票 0 票

4. 下學期社課安排

預定二、四社課,希望選一週作為活動週,當週不上社課

地點:S821 > 資工系普通教室 > 綜大 > CC214 / CC215 ( 上班時間 ) > 電機系普通教室 > 社辦

課程:

日期:

5. 下學期活動安排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社團組織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範例)第

目的: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健全發展,充實活動內容,建立檔案資料紀錄,提升學生課外活動品質,並選優表揚,增進社團榮譽,且達觀摩學習效果。

(範例)第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健全發展,充實活動內容,建立檔案資料紀錄,提升學生課外活動品質,並選優表揚,增進院系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榮譽,且達觀摩學習效果,爰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範例)因刪除第一條條文,以下條文依序往前調移,並修正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有不一樣的地方,要用不同顏色的字以及下底線標示

這樣看的人才知道哪邊不一樣

第二章、社團經費

1.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酌收社員新臺幣200元之社費,每學期僅收一次為限,且繳交後除社團決定外不得退費。

第二章、社團經費

1.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酌收社員新臺幣200元之社費,每學期僅收一次為限,且繳交後除社團決定外不得退費。

因繳交社費社員之參與程度不高,藉此希望能夠加強社員繳費後的參與度

第七章、社員權利義務

8.校外人士欲參與本社活動應事先向本社告知並提供學術單位在職或在學證明,經本社同意方可參與

第七章、社員權利義務

因112上學期開放校外人士參與,為求社團名譽與參與學生安全,建立章程排除與學術無關之校外人士。

第十章、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1.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2.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3.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4.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依範本重新修訂所有章節。
  5.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新增第二章第四點、第七章第五、六、七點,共四條。
  6.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改第二章第一點第a項、新增第七章第八點,共兩條。

第十章、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1.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2.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3.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4.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依範本重新修訂所有章節。
  5.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新增第二章第四點、第七章第五、六、七點,共四條。

新增最新修訂紀錄。

以下為第五次修訂之組織章程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社團【組織章程】

本組織法於民國102年9月23日通過

民國102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 (第7-10章)

民國104年9月15日修訂通過 (第1章)

民國104年11月8日修訂通過 (第1、9、10章)

民國111年3月8日依範本重新修訂通過 (所有章節)

民國111年5月27日修訂通過 (第2、7章)

第一章 總則

  1. 本社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lub」,簡稱為「資訊社,NCHUIT」。(以下簡稱本社,或資訊社)
  2. 本社團宗旨是為了提升中興大學學生資訊科學能力,整合中興校內資訊交流與學習平台,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討論分享資訊技巧與能力,建立校內資訊圈,在中興建立一個中區資訊重地以及給予中興大學學生討論資訊科學的地方。

第二章 組織架構

  1. 凡本校學生對資訊感興趣、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加入本社。
  2. 社團指導老師為本社之當然監察單位。
  3. 本社為監督輔助社務之需要,置一監察顧問組織,各屆幹部卸任後,為本組織之當然成員。
  4. 社團幹部得洽詢或交辦社務予前條所述組織,但除交辦事項外該組織不得干預社團實際運作。

第三章 幹部職掌

  1.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具有最高行政權力,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協商代行其職權。
  3.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亦可一學期改選一次。
  4. 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5. 社長、副社長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
  1.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其職權如下:
  1. 教學: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2. 活動:結合本社課程策劃貼符本校學生相關主題活動。
  3. 總務:總理本社財務收支,包含學期預算與學年決算報表之生成。
  4. 事務: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5. 美宣:設計本社相關活動、課程宣傳海報之美術圖,以及本社標誌頭像及橫幅。
  6. 文書: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
  7. 公關:管理本社團對內、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8. 行政:處理本社所有行政流程,包括活動、設備申請等相關程序。
  9. 常備幹部:協助以上各部門之運行。
  10. 非常備幹部:視情況協助以上各部門之運行。
  1.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2.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四章 選舉罷免

  1. 本社置社長一人,必須經由全體社員投票同意後產生,且得票數應大於三分之一的核心社員數,副社長由社長指定或前述選舉產生,至少一人。
  2. 社長需在任期內的5月1日至5月31日間協助選出下屆正、副社長。
  3. 凡社員參與本社活動達三分之一,經由核心社員四分之一同意後可以成為新的核心社員,核心社員並無人數限制。
  4. 具有以下幾點者,將喪失核心社員資格:
  1. 具有第七章第四條者,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之人。
  2. 成為核心社員後,開會到達次數未達三分之一,且一周後未改善者。
  1. 核心社員具有以下幾點著,由社長提出,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得以取得非常備幹部資格。
  1. 對社團整學期有重大協助者。
  2. 必須以幹部名義協助或完成其負責事項。
  1. 常備幹部設立須於社員大會中提出,經且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判定後,得以取得常備幹部資格。
  2. 若成為常備幹部後失去核心社員資格視為例外狀況,可以保留其職權。
  3. 若常備幹部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召開臨時大會,於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可剝奪其職權。

第五章 社員大會

  1. 每學期期末,社長皆須召開社員大會,唯有社長可以在期中提出臨時大會。
  2.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記錄由大會中投票表決產生。
  3. 任何提案需於大會時間確認後,大會開始前五天向社長提出。
  4. 提案中,非人事案、組織章程修定案,經到場人數半數判定後,得通過。
  5. 社長具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但必須經由四分之一的核心社員覆議。

第六章 社團經費

  1.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酌收新加入社員新臺幣200元至350元之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2. 學校補助。
  3. 其他。
  1. 視本社財務及相關活動狀況,前條第一點之社費收取多寡,可由本社自行決定,但須由社員大會決議。
  2. 會計部分由總務收取管理,出納由社長執行。
  3. 若社費提高,已繳納之社員不必補足差額。
  4. 社團帳戶須為台灣郵政之與資訊社同名之團體帳戶,不可以私人戶頭為本社帳戶。
  5. 本社經費需保管至銀行帳戶。
  6. 本社經費流動須於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全體社員說明。

第七章 社員權利義務

  1.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無需任何理由加入或離開本社,唯有初次加入之社員須按第六章第一條第一點所述收取社費。
  2. 自由合理使用本社之公物等相關設施。
  3. 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4. 行使選舉權。
  5. 其他應享之權利。
  1.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服從社團指導老師之指導。
  2. 認真辦理各幹部所分配之事務。
  3.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4.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5. 維護社團財產。
  6. 遵行社內決議。
  7. 如期繳交社費。
  1. 僅有核心社員資格者,才能在會議中行使投票權與覆議權,以及接下活動執行長與幹部資格。
  2. 具有以下幾點者,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本社得拒絕該學生加入本社:
  1. 曾有蓄意破壞或偷竊本社財產者。
  2. 曾干預本社辦理比賽、課程或演講者。
  3. 曾經公開貶低本社價值者。
  4. 具有重大惡名,且無法與其他社員和平相處者。
  1. 參加本社活動即代表同意授權執行單位得基於活動廣宣目的範圍內,節錄或以其他方式編輯參加本活動所提供之圖片、照片、影片及相關資料,剪輯為活動花絮或心得報告等內容對外公布使用。
  2. 參加本社活動填寫之所有個人資料,僅限於本社活動相關公告通知、新聞公布、防疫紀錄、保險、工讀金申報、獎項、獎品寄送及指導單位、執行單位進行相關宣傳活動使用,不另作他用。
  3. 參加本社活動並填寫個人資料,視為同意本校學生事務處「隱私權政策聲明」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受其列條款保護。

第八章 修訂程序

  1. 本章程之修訂須於社員大會中決議。
  2. 本章程之修定案需三讀通過,且至少三分之一核心社員到場,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3. 本章程修訂後須在一周之內做出修改並公布。
  4. 本章程修訂不可牴觸憲法或其他已存在法律。

第九章 社團解散

  1. 本社團解散後,帳戶之餘額由已繳交社費之社員平分。
  2. 本社團解散後,社團所有財產交由學校保管。

第十章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1.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2.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3.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4.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5.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依範本重新修訂所有章節。
  6.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新增第二章第四點、第七章第五、六、七點,共四條。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110學年度第4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111/4/24 10:48

會議地點

線上會議

會議主席

談維傑

記錄

談維傑

出席人員

談維傑、吳定遠、吳宜諺、周尚諭、黃堇涵、廖哲暉、李祐萱、洪小喬、游晨昕、白祐誠、胡悰皓、許雅筑、郭日華、陳宣穎、陳柏硯、黃子嘉 共16人

請假人員

  1. 主席致詞:略

  2. 討論事項

案由一:社團負責人改選

說明:

依章程第4-2條5月投票選擇下屆(第36屆)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社長,開設投票進行選舉。投票會以匿名及隨時提名方式進行。鑒於本社幹部偏少,顧慮連任社長屆時可能課業繁忙不克處理社務,若投票最終連任,會再考慮找115級的本科大一學弟妹擔任。

表決結果:(棄票 4票)

資工三 談維傑 7票;生機二 胡悰皓 3票;資工二 黃子嘉 2票

決議:

由 資工三 談維傑 擔任第36屆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社長

案由二:組織章程表決案

說明:

社長於111年5月12日 20:20修訂組織章程,請出列席人員審議以上內容,檢查缺漏,或與社團現況不符的地方,表決以示同意,請幹部提討論。

決議:

於111年5月27日下午13時14分同意人數達14人,依原章程第十一章第二條「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照案通過。

同意人員:共11位

談維傑、吳定遠、吳宜諺、黃堇涵、廖哲暉、李祐萱、游晨昕、胡悰皓、許雅筑、郭日華、黃子嘉

  1. 宣告事項:無

  2. 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略

  3. 臨時動議:

案由一:期末聚會

說明:

由於社團歷年未公開於課外組經費仍有剩餘,因此提供社團幹部餐費補助,交通費自費,請表決聚會時間以及聚會餐廳地點。

決議:此處僅陳列最高票三項

        時間:

6/18 ○9△0✕3(最終決議)

6/19 ○9△0✕3

6/17 ○8△3✕1

地點:

燒肉風間公益本店 8票(最終決議)

肉肉先生大里店 4票

烤狀猿日式燒肉大里店 2票

  1. 散會:111/6/10 14:00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社團組織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範例)第

目的: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健全發展,充實活動內容,建立檔案資料紀錄,提升學生課外活動品質,並選優表揚,增進社團榮譽,且達觀摩學習效果。

(範例)第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健全發展,充實活動內容,建立檔案資料紀錄,提升學生課外活動品質,並選優表揚,增進院系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榮譽,且達觀摩學習效果,爰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範例)因刪除第一條條文,以下條文依序往前調移,並修正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有不一樣的地方,要用不同顏色的字以及下底線標示

這樣看的人才知道哪邊不一樣

第二章、組織架構

  1. 本社為監督輔助社務之需要,置一監察顧問組織,各屆幹部卸任後,為本組織之當然成員。
  1. 社團幹部得洽詢或交辦社務予前條所述組織,但除交辦事項外該組織不得干預社團實際運作。

第二章、組織架構

  1. 本社為監督輔助社務之需要,置一監察顧問組織,各屆幹部卸任後,為本組織之當然成員。

因近年社長交接後職權行使存在弊端故增社此條款。

第七章、社員權利義務

  1. 參加本社活動即代表同意授權執行單位得基於活動廣宣目的範圍內,節錄或以其他方式編輯參加本活動所提供之圖片、照片、影片及相關資料,剪輯為活動花絮或心得報告等內容對外公布使用。
  2. 參加本社活動填寫之所有個人資料,僅限於本社活動相關公告通知、新聞公布、防疫紀錄、保險、工讀金申報、獎項、獎品寄送及指導單位、執行單位進行相關宣傳活動使用,不另作他用。
  3. 參加本社活動並填寫個人資料,視為同意本校學生事務處「隱私權政策聲明」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受其列條款保護。

第七章、社員權利義務

因近年疫情需蒐集個資,且報名參加本社活動用於通知、聯繫、討論所需聯繫方式,以增設條款及本校條款加以保護,若以設備查看本社章程時亦可點閱導向本校兩項條款之超連結,本社將以這些條款為基準保護及使用同學個人資料。

第十章、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1.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2.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3.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4.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依範本重新修訂所有章節。
  5.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新增第二章第四點、第七章第五、六、七點,共四條。

第十章、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1.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2.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3.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4.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依範本重新修訂所有章節。

新增最新修訂紀錄。

以下為第四次修訂之本社組織章程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社團【組織章程】

本組織法於民國102年9月23日通過

民國102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 (第7-10章)

民國104年9月15日修訂通過 (第1章)

民國104年11月8日修訂通過 (第1、9、10章)

民國111年3月8日社員大會依範本重新修訂通過 (所有章節)

第一章 總則

  1. 本社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lub」,簡稱為「資訊社,NCHUIT」。(以下簡稱本社,或資訊社)
  2. 本社團宗旨是為了提升中興大學學生資訊科學能力,整合中興校內資訊交流與學習平台,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討論分享資訊技巧與能力,建立校內資訊圈,在中興建立一個中區資訊重地以及給予中興大學學生討論資訊科學的地方。

第二章 組織架構

  1. 凡本校學生對資訊感興趣、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加入本社。
  2. 社團指導老師為本社之當然監察單位。
  3. 本社為監督輔助社務之需要,置一監察顧問組織,各屆幹部卸任後,為本組織之當然成員。

第三章 幹部職掌

  1.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具有最高行政權力,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協商代行其職權。
  3.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亦可一學期改選一次。
  4. 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5. 社長、副社長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
  1.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其職權如下:
  1. 教學: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2. 活動:結合本社課程策劃貼符本校學生相關主題活動。
  3. 總務:總理本社財務收支,包含學期預算與學年決算報表之生成。
  4. 事務: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5. 美宣:設計本社相關活動、課程宣傳海報之美術圖,以及本社標誌頭像及橫幅。
  6. 文書: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
  7. 公關:管理本社團對內、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8. 行政:處理本社所有行政流程,包括活動、設備申請等相關程序。
  9. 常備幹部:協助以上各部門之運行。
  10. 非常備幹部:視情況協助以上各部門之運行。
  1.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2.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四章 選舉罷免

  1. 本社置社長一人,必須經由全體社員投票同意後產生,且得票數應大於三分之一的核心社員數,副社長由社長指定或前述選舉產生,至少一人。
  2. 社長需在任期內的5月1日至5月31日間協助選出下屆正、副社長。
  3. 凡社員參與本社活動達三分之一,經由核心社員四分之一同意後可以成為新的核心社員,核心社員並無人數限制。
  4. 具有以下幾點者,將喪失核心社員資格:
  1. 具有第七章第四條者,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之人。
  2. 成為核心社員後,開會到達次數未達三分之一,且一周後未改善者。
  1. 核心社員具有以下幾點著,由社長提出,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得以取得非常備幹部資格。
  1. 對社團整學期有重大協助者。
  2. 必須以幹部名義協助或完成其負責事項。
  1. 常備幹部設立須於社員大會中提出,經且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判定後,得以取得常備幹部資格。
  2. 若成為常備幹部後失去核心社員資格視為例外狀況,可以保留其職權。
  3. 若常備幹部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召開臨時大會,於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可剝奪其職權。

第五章 社員大會

  1. 每學期期末,社長皆須召開社員大會,唯有社長可以在期中提出臨時大會。
  2.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記錄由大會中投票表決產生。
  3. 任何提案需於大會時間確認後,大會開始前五天向社長提出。
  4. 提案中,非人事案、組織章程修定案,經到場人數半數判定後,得通過。
  5. 社長具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但必須經由四分之一的核心社員覆議。

第六章 社團經費

  1.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酌收新加入社員新臺幣200元至350元之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2. 學校補助。
  3. 其他。
  1. 視本社財務及相關活動狀況,前條第一點之社費收取多寡,可由本社自行決定,但須由社員大會決議。
  2. 會計部分由總務收取管理,出納由社長執行。
  3. 若社費提高,已繳納之社員不必補足差額。
  4. 社團帳戶須為台灣郵政之與資訊社同名之團體帳戶,不可以私人戶頭為本社帳戶。
  5. 本社經費需保管至銀行帳戶。
  6. 本社經費流動須於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全體社員說明。

第七章 社員權利義務

  1.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無需任何理由加入或離開本社,唯有初次加入之社員須按第六章第一條第一點所述收取社費。
  2. 自由合理使用本社之公物等相關設施。
  3. 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4. 行使選舉權。
  5. 其他應享之權利。
  1.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服從社團指導老師之指導。
  2. 認真辦理各幹部所分配之事務。
  3.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4.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5. 維護社團財產。
  6. 遵行社內決議。
  7. 如期繳交社費。
  1. 僅有核心社員資格者,才能在會議中行使投票權與覆議權,以及接下活動執行長與幹部資格。
  2. 具有以下幾點者,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本社得拒絕該學生加入本社:
  1. 曾有蓄意破壞或偷竊本社財產者。
  2. 曾干預本社辦理比賽、課程或演講者。
  3. 曾經公開貶低本社價值者。
  4. 具有重大惡名,且無法與其他社員和平相處者。

第八章 修訂程序

  1. 本章程之修訂須於社員大會中決議。
  2. 本章程之修定案需三讀通過,且至少三分之一核心社員到場,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3. 本章程修訂後須在一周之內做出修改並公布。
  4. 本章程修訂不可牴觸憲法或其他已存在法律。

第九章 社團解散

  1. 本社團解散後,帳戶之餘額由已繳交社費之社員平分。
  2. 本社團解散後,社團所有財產交由學校保管。

第十章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1.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2.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3.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4.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5.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依範本重新修訂所有章節。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110學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111/2/19 13:15

會議地點

線上會議

會議主席

談維傑

記錄

談維傑

出席人員

談維傑、吳定遠、吳宜諺、周尚諭、黃堇涵、廖哲暉、李祐萱、洪小喬、游晨昕、王傳馨、白祐誠、胡悰皓、許雅筑、郭日華、陳宣穎、陳柏硯、黃子嘉

請假人員

  1. 主席致詞:略

  2. 討論事項

案由一:組織章程表決案

說明:

社長於111年2月18日下午21時36分修訂組織章程,並發布群組記事本請出列席人員審議以上內容,檢查缺漏,或與社團現況不符的地方,到記事本按讚以示同意,請幹部提討論。

決議:

於111年3月9日下午12時43分同意人數達14人,依原章程第十一章第二條「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照案通過。

同意人員:共14位

談維傑、吳定遠、吳宜諺、黃堇涵、廖哲暉、李祐萱、洪小喬、游晨昕、白祐誠、胡悰皓、許雅筑、郭日華、陳柏硯、黃子嘉

  1. 宣告事項:無

  2. 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略

  3. 臨時動議:無

  4. 散會:111/3/9 12:43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社團組織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範例)第

目的: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健全發展,充實活動內容,建立檔案資料紀錄,提升學生課外活動品質,並選優表揚,增進社團榮譽,且達觀摩學習效果。

(範例)第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健全發展,充實活動內容,建立檔案資料紀錄,提升學生課外活動品質,並選優表揚,增進院系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榮譽,且達觀摩學習效果,爰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範例)因刪除第一條條文,以下條文依序往前調移,並修正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及現行條文有不一樣的地方,要用不同顏色的字以及下底線標示

這樣看的人才知道哪邊不一樣

第一章、總則

總則

及其後所有章節編號

因應範本,原章程之總則歸併為第一章,其後章節因應更動。又因原章程章節名稱不符學務資訊系統之固定章節排序,故所有章節將依範本編列、依原章程歸併及修訂。

第一章、總則

1. 本社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lub」,簡稱為「資訊社,NCHUIT」。(以下簡稱本社,或資訊社)

2. 本社團宗旨是為了提升中興大學學生資訊科學能力,整合中興校內資訊交流與學習平台,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討論分享資訊技巧與能力,建立校內資訊圈,在中興建立一個中區資訊重地以及給予中興大學學生討論資訊科學的地方。

總則

1. 本社團宗旨是為了提升中興大學學生資訊科學能力,整合中興校內資訊交流與學習平台,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討論分享資訊技巧與能力,建立校內資訊圈,在中興建立一個中區資訊重地以及給予中興大學學生討論資訊科學的地方。

2. 本社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lub」,簡稱為「資訊社,IT.nchu」。

因應範本調換第一、二條順序。因社團部分網絡服務帳戶使用「it.nchu」作為帳號,故英文簡稱由 IT.nchu 更換為 NCHUIT,以符合全稱英文縮寫以及官方網站(nchuit.cc)之伺服器網域名稱。

第二章、組織架構

1. 凡本校學生對資訊感興趣、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加入

3. 社團指導老師為本社之當然監察單位。

4. 本社為監督輔助社務之需要,置一監察顧問組織,各屆幹部卸任後,為本組織之當然成員。

第一章、社員

1. 全校學生凡是對資訊感興趣皆可加入資訊

第十章、監察單位

1. 指導老師為本社之當然監察單位。

2. 本社為監督輔助社務之需要,置一監察顧問組織,各屆幹部卸任後,為本組織之當然成員。

因應範本新增組織架構章節,訂為第二章,其條文歸併、修訂自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條、第十章。

第三章、幹部職掌

1.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具有最高行政權力,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協商代行其職權

 3.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亦可一學期改選一次。

 4. 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5. 社長、副社長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

2.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其職權如下:

 1. 教學: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2. 活動:結合本社課程策劃貼符本校學生相關主題活動。

 3. 總務:總理本社財務收支,包含學期預算與學年決算報表之生成。

 4. 事務: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買。

 5. 美宣:設計本社相關活動、

課程宣傳海報之美術圖,以及本社標誌頭像及橫幅。

 6. 文書: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

 7. 公關:管理本社團對內、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8. 行政:處理本社所有行政流程,包括活動、設備申請等相關程序。

 9. 常備幹部:協助以上各部門之運行。

 10. 非常備幹部:視情況協助以上各部門之運行。

3.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4.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三章、社長

1. 社長必須為核心社員。

2. 社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4. 社長對外代表社團,對內具有最高行政權力。

6. 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協商代行其職權。

第四章、副社長

1. 副社長必須為核心社員。

2. 副社長任期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3. 副社長在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可協商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常備幹部

1. 常備幹部必須為核心社員。

因應範本新增幹部職掌章節,訂為第三章,其條文調換順序、歸併、修訂自原章程第三、四、五章,依範本第二條具體增設社內各部門,依範本新增第三、四條。

第四章、選舉罷免

1. 本社置社長一人,必須經由全體社員投票同意後產生,且得票數應大於三分之一的核心社員數,副社長由社長指定或前述選舉產生,至少一人

2.  社長需在任期內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間協助選出下屆正、副社長。

3. 凡社員參與本社活動達三分之一,經由核心社員四分之一同意後可以成為新的核心社員核心社員並無人數限制。

4. 具有以下幾點者,將喪失核心社員資格:

 1. 具有第七章第四條者,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之人。

 2. 成為核心社員後,開會到達次數未達三分之一,且一周後未改善者。

5. 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具有以下幾點著,由社長提出,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得以取得非常備幹部資格。

 1. 對社團整學期有重大協助者。

 2. 必須以幹部名義協助或完成其負責事項。

6. 常備幹部設立須於社員大會中提出,經且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判定後,得以取得備幹部資格。

7. 若成為常備幹部後失去核心社員資格視為例外狀況,可以保留其職權。

8. 若常備幹部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召開臨時大會,於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可剝奪其職權。

第二章、核心社員

1. 凡社員參與本社活動達三分之一,經由核心社員四分之一同意後可以成為新的核心社員

2. 核心社員並無人數限制。

4. 具有以下幾點者,將喪失核心社員資格:

 1. 具有第一章第四條者,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之人。

 2. 成為核心社員後,開會到達次數未達三分之一,且一周後未改善者。

第三章、社長

3. 社長必須經由全體社員投票同意後產生,且得票數應大於三分之一的核心社員數。

7. 社長需在任期內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間協助選出下屆正、副社長。

第五章、常備幹部

2. 常備幹部設立須於社員大會中提出,經且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判定後,得以取得備幹部資格。

3. 若成為常備幹部後失去核心社員資格視為例外狀況,可以保留其職權。

4. 若常備幹部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召開臨時大會,於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可剝奪其職權。

第六章、非常備幹部

1. 核心社員具有以下幾點著,由社長提出,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得以取得非常備幹部資格。

 1. 對社團整學期有重大協助者。

 2. 必須以幹部名義協助或完成其負責事項。

因應範本新增選舉罷免章節,訂為第四章,其條文調換順序、歸併、修訂自原章程第二、三、五、六章,修訂章程中第四條第一點指向修訂章程第七章社員權利義務。

第五章、社員大會

1. 每學期期末,社長皆須召開社員大會,唯有社長可以在期中提出臨時大會。

2.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記錄由大會中投票表決產生。

3. 任何提案需於大會時間確認後,大會開始前五天向社長提出。

4. 提案中,非人事案、組織章程修定案,經到場人數半數判定後,得通過。

5. 社長具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但必須經由四分之一的核心社員覆議。

第三章、社長

5. 社長具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但必須經由四分之一的核心社員覆議。

第七章、大會之召集及決議方式

1. 每學期期末,社長皆須召開社員大會,唯有社長可以在期中提出臨時大會。

2.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記錄由大會中投票表決產生。

3. 任何提案需於大會時間確認後,大會開始前五天向社長提出。

4. 提案中,非人事案、組織章程修定案,經到場人數半數判定後,得通過。

5. 常備幹部任命、解職案依第五章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執行。

6. 組織章程修定案依第十一章之規定執行。

因應範本新增社員大會章節,訂為第五章,其條文調換順序、歸併、修訂自原章程第三、七章,刪去原章程第七章第五、六條之多餘說明。

第六章、社團經費

1.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酌收新加入社員新臺幣200元至350元之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2. 學校補助。

 3. 其他。

2. 視本社財務及相關活動狀況,前條第一點之社費收取多寡,可由本社自行決定,但須由社員大會決議

3. 會計部分由總務收取管理,出納社長執行。

4. 若社費提高,已繳納之社員不必補足差額。

5. 社團帳戶須為台灣郵政之與資訊社同名之團體帳戶,不可以私人戶頭為社帳戶。

6. 本社經費需保管至銀行帳戶。

7. 本社經費流動須於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全體社員說明。

第一章、社員

2. 資訊社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酌收新加入之社員300以下之社費,並適用第八章第一點 - 社團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第八章、經費、會計、及經費歸屬

1. 社團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2. 社費收取多寡須由社員大會決議。

3. 若社費提高,已繳納之社員不必補足差額。

4. 會計部分由總務執行,出納社長執行。

5. 社團帳戶須為台灣郵政之與資訊社同名之戶頭,不可以私人戶頭為資訊社帳戶。

6. 社團經費需保管至銀行帳戶。

7. 社團經費流動須於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全體社員說明。

因應範本新增社團經費章節,訂為第六章,其條文調換順序、歸併、修訂自原章程第一、八章,修訂章程第一條新增社費以外之其他社團經費來源,第二條依範本第一條第一點補充產生。範本指出社費(會費)至少新臺幣200元,而近年社費皆收取新臺幣350元,迎新減至300,故修改第一條第一點,修訂章程統一使用本社作自稱。

第七章、社員權利義務

1.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無需任何理由加入或離開,唯有初次加入之社員須按第六章第一條第一點所述收取社費

 2. 自由合理使用本社之公物等相關設施。

 3. 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4. 行使選舉權。

 5. 其他應享之權利。

2.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服從社團指導老師之指導

 2. 認真辦理各幹部所分配之事務。

 3.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4.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5. 維護社團財產。

 6. 遵行社內決議。

 7. 如期繳交社費。

3. 僅有核心社員資格者,才能在會議中行使投票權與覆議權,以及接下活動執行長與幹部資格。

4. 具有以下幾點者,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拒絕該學生加入社:

 1. 曾有蓄意破壞或偷竊社財產者。

 2. 曾干預社辦理比賽、課程或演講者。

 3. 曾經公開貶低社價值者。

 4. 具有重大惡名,且無法與其他社員和平相處者。

第一章、社員

3. 本社社員義務如下

 1. 服從社團指導老師之指導認真辦理各幹部所分配之事務。

4. 本社社員權利如下

 1. 得自由合理使用本社之公物等相關設施。

 2. 得參與本社舉辦之相關活動。

5. 任何社員皆可無需任何理由加入或離開資訊社。

6. 具有以下幾點者,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資訊可以拒絕該學生加入資訊社:

 1. 曾有蓄意破壞或偷竊資訊社財產者。

 2. 曾干預資訊社辦理比賽、課程或演講者。

 3. 曾經公開貶低資訊社價值者。

 4. 具有重大惡名,且無法與其他社員和平相處者。

第二章、核心社員

3. 僅有核心社員資格者,才能在會議中行使投票權與覆議權,以及接下活動執行長與幹部資格。

因應範本新增社員權利義務章節,訂為第七章,其調換條文順序、歸併、修訂自原章程第一、二章,依範本新增第一條相關權利、第二條相關義務,修訂章程第一條第三點追加指出初次加入之社員收取社費事宜,修訂章程第三條追加指出核心社員為第四章第五條所述產生之定義,修訂章程統一使用本社作自稱。

第八章、修訂程序

1. 章程之修訂須於社員大會中決議。

2. 章程之修定案需三讀通過,且至少三分之一核心社員到場,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3. 章程修訂後須在一周之內做出修改並公布。

4. 章程修訂不可牴觸憲法或其他已存在法律。

第十一章、組織章程修訂

1. 組織章程之修訂須於社員大會中決議。

2. 章程之修定案需三讀通過,且至少三分之一核心社員到場,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3. 組織章程修訂後須在一周之內做出修改並公布。

4. 組織章程修訂不可牴觸憲法或其他已存在法律。

因應範本將原章程第十一章更名為「修訂程序」,訂為第八章,其條文歸併自原章程第十一章。

第九章、社團解散

1. 本社團解散後,帳戶之餘額由已繳交社費之社員平分。

2. 本社團解散後,社團所有財產交由學校保管。

第九章、社團解散及解散財物處理辦法

1. 本社團解散後,帳戶之餘額由已繳交社費之社員平分。

2. 本社團解散後,社團所有財產交由學校保管。

因應範本將原章程第九章更名為「社團解散」,其條文取自原章程第九章。

第十章、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依範本重新修訂所有章節。

第十二章、組織法修改紀錄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因應學務資訊系統之固定章節排序,修定原章程第十二章「組織法修改紀錄」,更名為「訂定章程之年月日」,訂為第十章,其條文修訂自原章程第十二章,新增最新修訂紀錄。

以下為第三次修訂之本社組織章程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組織章程

總則

  1. 本社團宗旨是為了提升中興大學學生資訊科學能力,整合中興校內資訊交流與學習平台,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討論分享資訊技巧與能力,建立校內資訊圈,在中興建立一個中區資訊重地以及給予中興大學學生討論資訊科學的地方。
  2. 本社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lub」,簡稱為「資訊社,IT.nchu」。

第一章、社員

  1. 全校學生凡是對資訊感興趣皆可加入資訊社
  2. 資訊社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酌收新加入之社員300以下之社費,並適用第八章第一點 - 社團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3. 本社社員義務如下:
  1. 應服從社團指導老師之指導及認真辦理各幹部所分配之事務。
  1. 本社社員權利如下:
  1. 得自由合理使用本社之公物等相關設施。
  2. 得參與本社舉辦之相關活動。
  1. 任何社員皆可無需任何理由,加入或離開資訊社。
  2. 具有以下幾點者,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資訊社可以拒絕該學生加入資訊社:
  1. 曾有蓄意破壞或偷竊資訊社財產者。
  2. 曾干預資訊社辦理比賽、課程或演講者。
  3. 曾經公開貶低資訊社價值者。
  4. 具有重大惡名,且無法與其他社員和平相處者。

第二章、核心社員

  1. 凡社員參與本社活動達三分之一,經由核心社員四分之一同意後可以成為新的核心社員。
  2. 核心社員並無人數限制。
  3. 僅有核心社員資格者,才能在會議中行使投票權與覆議權,以及接下活動執行長與幹部資格。
  4. 具有以下幾點者,將喪失核心社員資格:
  1. 具有第一章第四條者,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之人。
  2. 成為核心社員後,開會到達次數未達三分之一,且一周後未改善者。

第三章、社長

  1. 社長必須為核心社員。
  2. 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3. 社長必須經由全體社員投票同意後產生,且得票數應大於三分之一的核心社員數。
  4. 社長對外代表社團,對內具有最高行政權力。
  5. 社長具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但必須經由四分之一的核心社員覆議。
  6. 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協商代行其職權。
  7. 社長需在任期內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間協助選出下屆正、副社長。

第四章、副社長

  1. 副社長必須為核心社員。
  2. 副社長任期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3. 副社長在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可協商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常備幹部

  1. 常備幹部必須為核心社員。
  2. 常備幹部設立須於社員大會中提出,經且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判定後,得以取得備幹部資格。
  3. 若成為常備幹部後失去核心社員資格視為例外狀況,可以保留其職權。
  4. 若常備幹部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召開臨時大會,於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可剝奪其職權。

第六章、非常備幹部

  1. 核心社員具有以下幾點著,由社長提出,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得以取得非常備幹部資格。
  1. 對社團整學期有重大協助者。
  2. 必須以幹部名義協助或完成其負責事項。

第七章、大會之召集及決議方式

  1. 每學期期末,社長皆須召開社員大會,唯有社長可以在期中提出臨時大會。
  2.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記錄由大會中投票表決產生。
  3. 任何提案需於大會時間確認後,大會開始前五天向社長提出。
  4. 提案中,非人事案、組織章程修定案,經到場人數半數判定後,得通過。
  5. 常備幹部任命、解職案依第五章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執行。
  6. 組織章程修定案依第九章之規定執行。

第八章、經費、會計、及經費歸屬

  1. 社團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2. 社費收取多寡須由社員大會中決議。
  3. 若社費提高,已繳納之社員不必補足差額。
  4. 會計部分由總務執行,出納為社長執行。
  5. 社團帳戶須為台灣郵政之與資訊社同名之戶頭,不可以私人戶頭為資訊社帳戶。
  6. 社團經費需保管至銀行帳戶。
  7. 社團經費流動須於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全體社員說明。

第九章、社團解散及解散財物處理辦法

  1. 本社團解散後,帳戶之餘額由已繳交社費之社員平分。
  2. 本社團解散後,社團所有財產交由學校保管。

第十章、監察單位

  1. 指導老師為本社之當然監察單位。
  2. 本社為監督輔助社務之需要,置一監察顧問組織,各屆幹部卸任後,為本組織之當然成員。

第十一章、組織章程修訂

  1. 組織章程之修訂須於社員大會中決議。
  2. 織章程之修定案需三讀通過,且至少三分之一核心社員到場,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3. 組織章程修訂後須在一周之內做出修改並公布。
  4. 組織章程修訂不可牴觸憲法或其他已存在法律。

第十二章、組織法修改紀錄

  1.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2.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3.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4.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更動第一章,加入權利義務之規則,並加入第九、十章,共七條。

2015/11/08 社團社員大會

前言

  1. Trello 整理好了,並且由大家來一同管理,沒加入 Trello 得請速速加入
  2. Google Calendar  Google Drive
  3. LOL 校際盃,興大由物理系學會辦理,但是他們有找我幫忙,http://lol.garena.tw/news/2898
  4. 下週五要去逢甲開 Workshop 會議,https://twproject.hackpad.com

事項

  1. 社團組織章程修訂
  2. LOL 校際盃,要幫她們嗎?怎麼幫?要做網站嗎?
  3. 社課內容
  4. 社團例行性會議制度
  5. 由 Trello 確認工作狀態以及分配
  6. 下週五(11/13)與逢甲開會

會議記錄

記錄人:周彤

  1. TrelloGoogle DriveGoogle Calendar(管理:周彤) LOL校際盃(目前狀況不明)
  1. 主動找物理系系學會聯繫
  2. 專門負責:明旭
  1. 組織章程修訂新增第一章第三、四條之規則及加入第九章、第十章
  1. 贊成7票 反對0票
  1. 通知下週五(11/13)與逢甲開會
  1. 可去人選:妹子、杜杰、堯堯
  1. 社課內容:
  1. 提案
  1. 做儲蓄(記帳)小幫手(提案人:杜杰)
  1. 小幫手系列之二
  1. 行事曆(提案人:堯堯)
  2. 簽到表(提案人:西瓜)
  3. 圖片牆(提案人:杜杰)
  1. 詳細討論
  1. 儲蓄小幫手
  1. 功能:可記錄支出、收入,可計算餘額
  2. 問題:資安以及書記聽不懂的很多技術層面問題 :D
  1. 行事曆
  2. 簽到表
  3. 圖片牆
  4. 投票結果:前兩周圖片牆,後兩周簽到表
  1. 例行性會議制度
  1. 期望每週固定開會
  1. 預計時間:週六晚上 20:00
  1. 大大的宣傳Trello ,請各位幹部經常確認
  2. 分配工作
  1. 妹子、周彤、劉子睿下學期合作備課,講課者:周彤、劉子睿
  2. 社課小幫手(小幫手系列之三)
  1. 功能:需要一個東西幫忙我們彙整社員的作業(URL),可能還可以簽到之類的東西
  2. 負責人:崔家華
  3. 簽到、交作業
  1. 下次開會時間
  1. 預計11/14(六) 20:00
  2. 內容:
  1. LOL校際盃狀況
  2. 逢甲開會的內容
  3. 社上帳本整理(?)
  4. 確認授課者(周彤、劉子睿)狀況
  5. 社團評鑑

以下為第二次修訂之本社組織章程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章、社員

  1. 全校學生凡是對資訊感興趣皆可加入資訊社。
  2. 資訊社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著收新加入之社員300以下之社費,並適用第八章第一點 - 社團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3. 任何社員皆可無需任何理由,加入或離開資訊社。
  4. 具有以下幾點者,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資訊社可以拒絕該學生加入資訊社:
  1. 曾有蓄意破壞或偷竊資訊社財產者。
  2. 曾干預資訊社辦理比賽、課程或演講者。
  3. 曾經公開貶低資訊社價值者。
  4. 具有重大惡名,且無法與其他社員和平相處者。

第二章、核心社員

  1. 凡社員參與本社活動達三分之一,經由核心社員四分之一同意後可以成為新的核心社員。
  2. 核心社員並無人數限制。
  3. 僅有核心社員資格者,才能在會議中行使投票權與覆議權,以及接下活動執行長與幹部資格。
  4. 具有以下幾點者,將喪失核心社員資格:
  1. 具有第一章第四條者,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之人。
  2. 成為核心社員後,開會到達次數未達三分之一,且一周後未改善者。

第三章、社長

  1. 社長必須為核心社員。
  2. 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3. 社長必須經由全體社員投票同意後產生,且得票數應大於三分之一的核心社員數。
  4. 社長對外代表社團,對內具有最高行政權力。
  5. 社長具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但必須經由四分之一的核心社員覆議。
  6. 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協商代行其職權。
  7. 社長需在任期內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間協助選出下屆正、副社長。

第四章、副社長

  1. 副社長必須為核心社員。
  2. 副社長任期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3. 副社長在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可協商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常備幹部

  1. 常備幹部必須為核心社員。
  2. 常備幹部設立須於社員大會中提出,經且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判定後,得以取得備幹部資格。
  3. 若成為常備幹部後失去核心社員資格視為例外狀況,可以保留其職權。
  4. 若常備幹部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召開臨時大會,於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可剝奪其職權。

第六章、非常備幹部

  1. 核心社員具有以下幾點著,由社長提出,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得以取得非常備幹部資格。
  1. 對社團整學期有重大協助者。
  2. 必須以幹部名義協助或完成其負責事項。

第七章、大會之召集及決議方式

  1. 每學期期末,社長皆須召開社員大會,唯有社長可以在期中提出臨時大會。
  2.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記錄由大會中投票表決產生。
  3. 任何提案需於大會時間確認後,大會開始前五天向社長提出。
  4. 提案中,非人事案、組織章程修定案,經到場人數半數判定後,得通過。
  5. 常備幹部任命、解職案依第五章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執行。
  6. 組織章程修定案依第九章之規定執行。

八章、經費、會計、及經費歸屬

  1. 社團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2. 社費收取多寡須由社員大會中決議。
  3. 若社費提高,已繳納之社員不必補足差額。
  4. 會計部分由總務執行,出納為社長執行。
  5. 社團帳戶須為台灣郵政之與資訊社同名之戶頭,不可以私人戶頭為資訊社帳戶。
  6. 社團經費需保管至銀行帳戶。
  7. 社團經費流動須於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全體社員說明。
  8. 若社團解散,帳戶之餘額由已繳交社費之社員平分。

九章、組織章程修訂

  1. 組織章程之修訂須於社員大會中決議。
  2. 組織章程之修定案需三讀通過,且至少三分之一核心社員到場,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3. 組織章程修訂後須在一周之內做出修改並公布。
  4. 組織章程修訂不可牴觸憲法或其他已存在法律。

十章、組織法修改紀錄

  1.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2.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3.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更動第一章第二點,共一條。

09/15 社員大會 組織章程修改案會議記錄

日期:09/15(二)

與會人:邱冠喻、江柏廷、杜杰、劉子睿、黃明旭

內容:修訂組織章程

        

第一章第二點-資訊社並不會對一般社員收取任何社費

        更動為

        第一章第二點-資訊社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會向新加入之社員酌收300元以下之社費

        表決: 同意: 5票 全數通過

                否決: 0票

修訂後本社組織章程 (請見前頁)

第一次修訂之本社組織章程 (請見後頁)

以下為第一次修訂之本社組織章程


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組織章程

總則

  1. 本社團宗旨是為了提升中興大學學生資訊科學能力,整合中興校內資訊交流與學習平台,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討論分享資訊技巧與能力,建立校內資訊圈, 在中興建立一個中區資訊重地以及給予中興大學學生討論資訊科學的地方。
  2. 本社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lub」,簡稱為「資訊社,IT.nchu」。

第一章、社員

  1. 全校學生凡是對資訊感興趣皆可加入資訊社。
  2. 資訊社並不會對一般社員收取任何社費。
  3. 任何社員皆可無需任何理由,加入或離開資訊社。
  4. 具有以下幾點者,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資訊社可以拒絕該學生加入資訊社:
  1. 曾有蓄意破壞或偷竊資訊社財產者。
  2. 曾干預資訊社辦理比賽、課程或演講者。
  3. 曾經公開貶低資訊社價值者。
  4. 具有重大惡名,且無法與其他社員和平相處者。

第二章、核心社員

  1. 凡社員參與本社活動達三分之一,經由核心社員四分之一同意後可以成為新的核心社員。
  2. 核心社員並無人數限制。
  3. 僅有核心社員資格者,才能在會議中行使投票權與覆議權,以及接下活動執行長與幹部資格。
  4. 具有以下幾點者,將喪失核心社員資格:
  1. 具有第一章第四條者,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之人。
  2. 成為核心社員後,開會到達次數未達三分之一,且一周後未改善者。

第三章、社長

  1. 社長必須為核心社員。
  2. 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3. 社長必須經由全體社員投票同意後產生,且得票數應大於三分之一的核心社員數。
  4. 社長對外代表社團,對內具有最高行政權力。
  5. 社長具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但必須經由四分之一的核心社員覆議。
  6. 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協商代行其職權。
  7. 社長需在任期內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間協助選出下屆正、副社長。

第四章、副社長

  1. 副社長必須為核心社員。
  2. 副社長任期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3. 副社長在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可協商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常備幹部

  1. 常備幹部必須為核心社員。
  2. 常備幹部設立須於社員大會中提出,經且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判定後,得以取得備幹部資格。
  3. 若成為常備幹部後失去核心社員資格視為例外狀況,可以保留其職權。
  4. 若常備幹部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召開臨時大會,於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可剝奪其職權。

第六章、非常備幹部

  1. 核心社員具有以下幾點著,由社長提出,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得以取得非常備幹部資格。
  1. 對社團整學期有重大協助者。
  2. 必須以幹部名義協助或完成其負責事項。

第七章、大會之召集及決議方式

  1. 每學期期末,社長皆須召開社員大會,唯有社長可以在期中提出臨時大會。
  2.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記錄由大會中投票表決產生。
  3. 任何提案需於大會時間確認後,大會開始前五天向社長提出。
  4. 提案中,非人事案、組織章程修定案,經到場人數半數判定後,得通過。
  5. 常備幹部任命、解職案依第五章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執行。
  6. 組織章程修定案依第九章之規定執行。

第八章、經費、會計、及經費歸屬

  1. 社團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2. 社費收取多寡須由社員大會中決議。
  3. 若社費提高,已繳納之社員不必補足差額。
  4. 會計部分由總務執行,出納為社長執行。
  5. 社團帳戶須為台灣郵政之與資訊社同名之戶頭,不可以私人戶頭為資訊社帳戶。
  6. 社團經費需保管至銀行帳戶。
  7. 社團經費流動須於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全體社員說明。
  8. 若社團解散,帳戶之餘額由已繳交社費之社員平分。

第九章、組織章程修訂

  1. 組織章程之修訂須於社員大會中決議。
  2. 組織章程之修定案需三讀通過,且至少三分之一核心社員到場,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3. 組織章程修訂後須在一周之內做出修改並公布。
  4. 組織章程修訂不可牴觸憲法或其他已存在法律。

第十章、組織法修改紀錄

  1. 本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2.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新增第七章至十章,共二十條。

尚未查獲第一次修訂前之本社組織章程